60节火车皮价值千万玉米"不翼而飞" 法院:实际未装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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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易新闻 国内资讯 发布于 昨天 21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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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44吨玉米,60节火车皮。张女士说,按铁路上的概念,这已经够得上一个“专列”了。但一个专列就这么不翼而飞了。至今,她仍然想不通——如果货没装车,铁路为什么要出具大票?如果已装车,那这些玉米去哪了?

2023年1月,黑龙江省铁路集团宝清铁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宝清铁路)的货运承运簿显示,60节火车皮的玉米已装车、已制单。95306货运信息平台官网能查询到此单的信息,在12306查询后也称“已装车”。

然而事发至今,没有任何人告诉她,这60节火车皮的玉米到底去了哪里?历经一审、二审、再审,这起离奇事件在责任上终于有了定数。

3744吨玉米

从上游买玉米卖到下游,约定“先装车再付款”

时间回到2023年1月10日。陕西正明实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正明公司)向国粮(内蒙古)粮食储备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国粮内蒙古公司)采购3000余吨玉米。双方签订的《玉米买卖合同》显示,约定购买3000余吨玉米,含税单价3040元/吨,交货地点为铁路货运站,付款方式为“见铁路大票后支付全款”。


2023年1月,正明公司与卖家签订的原始合同(实际送货重量为3744吨)

在此之前,正明公司已与下游买方签订了采购合同,单价3080元/吨。正明公司在这笔交易中扮演的是垫资角色——向上游付款拿货,再交付下游赚取差价。

张女士是正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母亲。案发时,女儿刚生完孩子在家坐月子,业务由55岁的她负责。她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,这并非双方第一次合作。“此前已经做过一笔100多万的业务,顺利完成了。但那次对方拿到预付款后迟迟不发货,所以第二次我们特意留了心眼,约定必须见到铁路大票才能付全款。”张女士说。

60张铁路大票

三重验证显示“已装车”,货却没了

铁路大票,即货物运单,是铁路部门承运货物后出具的凭证。在业内,这意味着货物已被铁路接收、承运在途。对买方而言,见到铁路大票再付款,已是相当谨慎的操作。



图为相关统计表

2023年1月20日,国粮内蒙古公司向正明公司出示了宝清铁路出具的60张货物运单,显示3744吨玉米已装车发运。正明公司随即通过12306电话查询,客服人员明确告知,货物已于1月19日14时50分完成装车。


货运信息平台95306上也明确显示,货物已发车

“我们还在货运信息平台95306上查了,上面也显示‘已装车、已制单’。”张女士回忆,宝清铁路内部的《货物承运登记簿》上,60车的车号、登车时间、吨位、施封号均有手写记录。三重验证均显示货物已装车,正明公司于当日支付了全部货款11381759.28元。


铁路部门的货运承运簿,清楚地登记了这60列火车的信息

但货,始终没有到。

三级法院审理

多部门均称已装车,但实际未装

据张女士回忆,事发后,她第一时间以“被诈骗”报警,警方调查后表示:双方签订有合同,应系合同纠纷,且国粮内蒙古公司账户中明确有进货付款,因此构不成诈骗,建议起诉。2023年3月,正明公司向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解除合同、返还货款,并要求宝清铁路承担连带责任。

一审:认定“恶意串通”,合同无效,铁路连带

澄城法院审理查明,2023年1月20日,正明公司见到铁路大票后拨打12306核实,客服人员答复粮食已完成装车,遂支付货款。但“被告国粮内蒙古公司签订铁路大票后并未实际装车”。

法院认为,国粮内蒙古公司与宝清铁路在粮食未实际装车的情况下,共同出具铁路大票、意思表示已装车的行为,“构成恶意串通”,导致正明公司信以为真支付货款。2023年8月20日,澄城法院一审判决:买卖合同无效;国粮内蒙古公司返还货款1138万余元,宝清铁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国粮内蒙古公司支付违约金113.8万余元。

二审:维持原判

宝清铁路不服,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主张其与正明公司无合同关系,不存在恶意串通,不应承担连带责任。2024年3月1日,渭南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判决认定,国粮内蒙古公司与宝清铁路“违规出具铁路大票及信息查询结果,存在重大恶意和过错,共同损害了正明实业的合法权益”。

再审:关键事实反转,合同“复活”,铁路改为“补充赔偿”

宝清铁路继续申诉。2024年9月23日,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,指令渭南中院再审本案,并中止原判决执行。省高院认为,原审对于宝清铁路出具运单时是否知悉买卖合同关于“见铁路大票后支付全款”的约定、货物是否实际装车、有无与国粮内蒙古公司恶意串通的故意“未予查明”,认定恶意串通“依据不足”。

最终裁定

运货方虽不是“恶意串通”但已侵权

企业赔不完的钱由铁路来赔

再审阶段,一个事实发生变化。

一审认定正明公司是先拨打12306核实已装车再付款。但再审审查发现,正明公司提交的12306录音资料纸质版没有通话时间,光盘创建日期为2023年2月6日——远晚于付款日期。正明公司庭后亦未提供拨打12306的原始载体。法院据此重新认定:正明公司实际是先付款,后核实。

2025年4月30日,渭南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,作出再审终审判决。

关于合同效力,再审判决指出: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,应为有效合同。原审判合同无效“适用法律错误”。因国粮内蒙古公司未实际交付货物,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合同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。

关于宝清铁路的责任,再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性质为“侵权”而非“恶意串通”。判决指出,根据《铁路货物运输规程》《铁路货运票据电子化作业办法》等规定,整车货物须装车完毕后运单状态才变为“已装车”“已制票”。案涉60张货物运单均载明“整车”运输,宝清铁路在货物未装车的情况下出具运单,“明显违规”,且涉及3744吨货物,“应当不是工作疏忽等过失原因造成,而系行为过错”。


渭南中院对此案件的终审判决(篇幅限制,节选后拼接制图)

再审判决最终将宝清铁路的责任从“连带清偿”改为“补充赔偿”:国粮内蒙古公司返还货款1138万余元,支付违约金113.8万余元。宝清铁路对国粮内蒙古公司不能返还的货款承担赔偿责任。

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煜鑫 编辑 刘梦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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